派遣公司與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以確保勞工就業權益。圖/新華社
勞動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通過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立義為明確派遣勞動三方關係。勞動法資深講師黃竑鈞分析,該草案條文對當前派遣勞動情勢影響最大者,為明定將公、私立機關、事業單位都納入適用派遣規定,並限制醫事、保全、航空、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漁船船員以外之船員、採礦及其他經公告等七種職類特定工作者禁用派遣人員,其他職類使用上限不得超過僱用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
同時,為有效改善現行缺乏派遣專法規範,衍生僱用關係不穩定的亂象,該法還要求派遣公司必須常態性派遣,與派遣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以確保派遣勞工之就業權益,及享有相同的薪資待遇。
黃竑鈞表示,該法對派遣公司採登記制納管,及加重要派單位的責任,派遣勞工和要派單位正職員工必須同工同酬,禁止要派單位將人員轉掛及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以防「假派遣、真僱用」,派遣勞工若在同一要派單位工作超過一年,並在同一單位繼續工作,將有權要求轉為正式員工;不過,違反這項規定,沒有罰則,不具有強制性,建議可再立法保障加強。此外,同時規定派遣單位積欠工資時,要派單位應負起工資給付的補充責任,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和派遣單位都必須負起連帶補償責任,保障派遣勞工生活權益。
黃竑鈞強調,為避免現行「僱用」與「使用」分離,造成派遣勞工權益嚴重受損,「勞動派遣」涉及「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及「派遣勞工」三方關係,其為「僱用」與「使用」分離的勞動關係,不同於現行勞動法令只有「雇主」與「勞工」雙方關係,是為「責任義務」與「勞動權益」二合一的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