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增定重大災害勸募活動有不可歸責於勸募團體事由者,總執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勸募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嫌犯罪,經提起自訴判決有罪,及未開立收據等,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這項修正草案是衛福部所提,主要在於近年部分天然災害勸募活動執行期過長,遭外界詬病,而為因應業務推動需要及符合社會需要,因此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新增「喊停機制」,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期間的勸募所得,達到預期時即不得再行勸募,並應對外公告;重大災害勸募活動有不可歸責於勸募團體事由者,總執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不可歸責於勸募團體的事由,是指例如匯差產生賸餘、重建工程發包延宕、災情未如預期嚴重等。
草案還增訂,重大災害勸募活動應定期將勸募所得財物使用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且勸募活動所得總額達三千萬元以上者,應辦理會計師專案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為確保募得財物能多數用於勸募目的,草案明訂辦理重大災害勸募活動的必要支出百分比,例如勸募活動所得在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其為重大災害勸募活動者,為百分之五。
草案也增訂,勸募團體的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嫌犯罪,經提起自訴判決有罪,以及未開立收據等情形,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