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俗探源》再醮

姚儀敏 |200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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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代宗法社會中,有兩種情況使婚姻關係自然消滅:一是夫妻離婚,一是夫亡或妻死。一旦男女共同生活關係消滅,即使是嫠婦或鰥夫只要喪期屆滿,都可以改嫁或再娶,「再醮」即為男女再行結婚的通稱,不過在中國婚姻史的用語中,「再醮」較偏於配偶死亡而再婚的情況。

鄭玄注《儀禮‧士冠禮》,解釋「醮」的本意為「酌而無酬酢」,此為周代在冠禮或婚禮所設的一項酌酒之禮。〈士←禮〉則替「醮」下了這樣的定義:「父醴女而俟迎者。」是說親迎那一天,父親要向女兒行醴禮,等待女婿來迎接,這就是所謂的「醮」,那麼再嫁稱為「再醮」,也就是再婚的意思。

然而〈士←禮〉又有「父醮子」的說法,在迎親之前,做父親的須獻酒給兒子,可見男子娶妻也要行醮禮;那麼男子再娶當然也可稱為「再醮」,所以在周代,「再醮」應是再娶和再嫁的通名,不像今日專用於再嫁。

以女子改嫁而言,周代婦女從一而終的思想已經產生,但不是絕對的,特別是春秋戰國征伐不斷,很多家庭妻離子散而遭到破壞,如果丈夫從軍喪亡、服役不歸,婦女若要固守一夫一妻的願望也是徒然,在亂世中男女離異或二度婚配,不是特別嚴重的事。

因此夫死不嫁,固然是公認的高尚人格,然夫死再嫁,經典中並未明文攻擊誹毀,縱不以為再嫁合於禮制,亦不視為奇恥大辱;可知古代雖積極提倡貞操獎勵不嫁,卻沒有賤視再醮、限制再嫁之舉。

如《禮記‧檀弓上》云: 「公叔木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游……狄儀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夏。」如果鄙賤再嫁,那麼公叔木與狄儀怎敢詢問孔子弟子有關他們的同父異母兄弟死了該穿什麼喪服的事?

不但孔子及其後人不曾鄙視再婚,連懷有道德潔癖的孟子,翻遍了他的相關學說,也找不到堅持夫死不嫁的主張。

丈夫死後,妻的地位略同於妻死時夫的地位,但此時婚姻效力並未完全消滅,直到為夫服喪期滿,妻子依律改嫁之後,由婚姻所發生的各種關係才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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