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辦法大翻修

 |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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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台北訊】勞委會通過「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案,為該辦法在一九八五年上路後最大規模翻修。新增企業應給勞方代表參與會議的公假,且為免勞工遭「秋後算帳」,不得對勞方代表有解雇、降職或減薪等不當對待;公司若欲調整工作規則,須在會議中經勞資討論。

 勞委會說,這次翻修也要求公司應在勞資會議中報告員工異動、離職率等動態,以免企業濫用無薪假,並應說明生產計畫、業務狀況如訂單等資訊,以利勞工了解公司營運;還規定企業須在勞資代表任期屆滿前一個月選出新任代表,以免企業以勞方代表未選出為由,規避召開會議

 所有適用勞基法的企業,依法每三個月都應召開勞資會議,但因無罰則,以致該辦法上路多年淪於形式,至今有召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約僅四萬個,比率才百分之八。

 勞委會說,國內因工會成立比率低,勞資會議提供無工會的事業單位一個勞資溝通協調平台,仍具一定協商功能,勞委會也會透過像外勞核配等行政手段,間接督促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勞委會預計月底前會銜經濟部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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