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電向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催討積欠二年多的路燈電費,經法院判決應補繳二千多萬元,如判決確定,公所除了補繳,亦將面臨每月電費暴增的窘境。
鄉鎮公所積欠電費事件層出不窮,公所常抱得過且過心態,台電或因公共利益或因對方為政府機關容忍,應是衍生債務官司主因。
確保道路明亮及通行安全,是設置路燈主要功能,唯應以適當合理及公平為原則。政府有必要建立使用路燈統一規範,以道路等級、地段區分,就設置地點、距離、高度及亮度等訂定標準,才能減少政治路燈的浮濫或弱勢區域的黑暗,真正解決「各自為政」的亂象。
路燈如依訂定的規範設置,電費屬經常性支出,政府應編列適度合理預算,才不會讓財政困難的鄉鎮公所有「後顧之憂」,或藉故拖欠,影響民眾行的安全。
許多民眾歲末年初,到廟宇爭點光明燈求平安。主管機關或可與廟宇合作,鼓勵民眾將點光明燈,轉為平安路燈,既可行善,又可減輕政府負擔,一舉數得。
紀寶春(台北市/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