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大學法修正條文,規定大學評鑑結果,可作為學校停辦、轉型或合併之參考,但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的原則,即不能用單一指標衡量所有校系,以免引發更多爭議。
為因應少子化帶來的招生危機,教育部最近訂定輔導私立大專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列輔導對象的四大指標之一,就和大學評鑑有關,規定最近一次校務評鑑沒通過,或系所評鑑超過三分之二系所未通過就列輔。立法院昨初審通過修正大學法,等於幫這項退場機制訂出明確法源。
此外,基於在大學兼課的「流浪博士」太多、薪資太低,教育委員會昨天還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在三個月內提出檢討方案,鼓勵大學新聘專任教師。若要聘已退休的教師,也以兼任為原則,少聘為專任教師,給優秀年輕學者更多機會,不要讓他們在大學間疲於兼課。
陳淑慧等二十六位立委昨提案修正大學法第五條,將大學評鑑結果當成學校調整規模或停辦之參考,並修正第七條,規定私立大學未通過大學評鑑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或合併。
但教育部次長陳德華堅持,大學評鑑的宗旨在於持續改善學校辦學品質,不應過度強調評鑑的懲罰功能。一旦懲罰過於嚴厲,大學接受評鑑時,更易造假、淪為表面文章,反而扭曲評鑑原始目的。
教育部和立委協商後,教育委員會最後只通過修正大學法第五條,放寬彈性,規定大學評鑑結果可作為學校停辦、轉型或合併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