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有位家長接獲補習班推銷課程電話,因業者雇用人員對女兒姓名、就讀學校等個資瞭若指掌,憤而對陳姓班主任提告,檢察官認為班主任違反個資法,緩起訴處分,要向國庫支付二十萬元。
除銀行或電信業者不時電話推銷生意,家裡有就讀中小學孩子,更常接到補習班來電推銷。
我們不禁要問,業者不知有個資保護法嗎?為何有恃無恐侵害他人權益?究其原因,除罰則輕微,受害民眾怕麻煩,容忍寬縱,讓業為所欲為。
保有個資的機關學校,務必確實保密;對故意洩漏個資,尤其有對價關係或商業利益,應重罰。
主管機關也應檢討簡化民眾提告程序,除書面及到案說明,也可透過電話或網路舉發,如事實證明確實或行為人坦承犯行,盡量避免傳訊被害人。
被害人勇於檢舉,業者在「不堪其罰」下,必會警惕收斂,讓個資保護法令發揮最大效能。
曹竹如(台北市/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