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南市一些國小與教師訂定上班工時,教師於八時才到校上班,不必像以往於七時三十分左右就到校,學校只得集中早到學生於同一教室中方便看護或是請家長義工代為照顧學生安全。
此舉經家長向教育局反映後,引起教育局關切,希望教師仍能像以前一樣擔任早上導護工作;家長也反彈表示,若真以工時來算,要求教師在寒暑假也得到校上班。教師們則有正反兩種意見,一是希望學校無須明訂工時,仍像以往責任制為主;一是堅持訂定工時,每日只上班八小時。
自從教師可自組工會法案通過後,台灣一些教師團體開始把自己視為勞工,希望一些有關勞工所擁有的權利,教師也可比照辦理。如上班八小時,超過時數則應給予加班費;教師也應跟勞工一樣有罷教權。
針對教師權勞工化的轉變下,開始產生了前所未見的教育問題,教師開始把校方或家長當成雇主與資方,針對《勞基法》所保障權利不輕言放棄。可是,當校方或教育當局要把教師當成勞方,希望接受評鑑與《考績法》的規範時,這些勞方代表的教師們又不願意。有人指出,教師若是勞方則不應該參與校長遴選作業,也不得參加校務會議,更不能擔任教評會委員,因為沒有哪家公司是勞方來選擇老闆或決定公司營運方向,更沒有選擇新進員工權利。如此變異勞資關係與教育現況的糾纏,讓現今教師身分與定位變得師非師、勞非勞,也衍生出更多教育問題。
立法院通過《工會法》修正案允許教師組成工會,並同時搭配《團體協商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勞動三法相關條文,讓教師自此多有一個勞工身分。可是對於教師工作權的法源《教師法》和其它有關教師義務和權利的法令,卻未同步修正並有相關配套措施,自然就演變今日諸多教育問題,且愈演愈大。
目前有幾個縣市開始要求與學校進行團體協商,協商內容主要是明訂工時、給予會務假及工會辦公室,同時也要求不得有非工時之外工作指派,如交通安全導護等工作。這些協商著重於教師因成為勞工所該賦予的權利,相對於教師工會協商內容,教育主管機關和家長團體代表,則希望教師若要以勞工身分談協商內容,那也要以勞工身分有應盡之義務,並完全拋棄《教師法》中原有權利;不可以只要雙重身分的權利,卻不要雙重身分的義務。
由於大家對團體協商內容沒有共識,也對此協商的身分代表有所疑義,直到目前,還沒有學校和教師工會完成團體協商,頂多只有目前所謂教師工時協定,但此舉經公布後已造成多方反彈。
目前教師遊走於勞動三法和教師法之間,其主管機關不知是勞委會還是教育部。當有問題與爭議時,兩個部會也只依本位主義的法令相互推諉,結果是教育主體的學生受到最大的傷害。
教師乎?勞工乎?先進國家很清楚的將教師定位為勞工團體,一切就依勞工的相關法令來規範其權利和義務,他們有罷教權,同樣地他們也隨時會因工作表現不好被解聘。如果台灣的教師真的希望把自己定位為勞工,那麼就該更直接的放棄《教師法》所賦予的非勞工權利。政府相關單位應修改《教師法》等相相關法令條文,明確規範勞工教師的權責,不要因法令疏漏欠缺,影響到學生的受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