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診察給藥或診斷書 違醫師法

記者陳瑞娟 |200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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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瑞娟台北報導】為了方便民眾,許多醫師允許患者代領家人藥物,但是這是違法行為,醫師若非親自診察,不可以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否則醫師將被處二萬元罰鍰。

最近台北市衛生局查北市醫療院所的醫師未經診斷,就對病患開立處方給藥約六十九件,兩個月來有二十五人依違反醫師法罰鍰,其中以內科、皮膚科、眼科等科最多。

北市衛生局醫護管理處處長高偉君說,有些人就醫一次,就多蓋幾次健保卡,多拿幾次藥物,或是人在國外,請家人代領習慣用藥;也有人感冒就醫,順便拿著家人的健保卡,幫症狀相同的家人拿藥,這些狀況都是違反醫師法的。

根據醫師法第十一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違者依規定處分。

此外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高偉君說,若是長期服藥的慢性病人,原來就在該院就醫,其慢性病症有載明病例,因行動不便、出國,則可托人代為領藥,但是醫師需確信可以掌握患者病情,且開給「相同」方劑。

這些處分事件多是因醫師方便民眾,但是這是違反醫師法的,衛生局呼籲醫師看診前需確實審核患者身分,民眾也應配合遵守,以保障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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