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重建通訊監察網

 |201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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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但為了調查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有時必須利用通訊監聽的手段,因此才立法制訂《通訊保障與監察法》規範。從這次監聽風暴卻讓《通訊監察法》的漏洞和實務盲點完全曝光,讓社會大眾不禁懷疑我們的通訊自由真的有保障嗎?

從特偵組偵辦的過程中,可以看到若干缺失,如「一案吃到飽」監聽電話任意擴充,監聽事由以「小案灌水成大案」,偵辦案件「聲東擊西(偵辦A案件卻聲請B案票)」,依法監聽結束應寄送通知書予當事人等,都未依法確實執行。

而監聽立法院總機的烏龍情事更是匪夷所思,特偵組未確實查核電話號碼所屬單位或持用人,稍有懷疑即列入監聽名單;核發監聽票的法官怪特偵組提供資訊錯誤;特偵組抱怨調查局監聽技術差,錄音完全空白;調查局怪依特偵組提供號碼實施監錄,特偵組依時取回光碟,特偵組遲未確認內容,未即時發現監聽錯誤;甚至遭質疑監聽國會,特偵組開記者會澄清,都未曾親自試打監聽電話確認,如此嚴重疏失,讓人無法接受。

特偵組的確監聽合法,但《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的法令和實務有極大的缺失,必須從制度上予以補強。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三一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偵查中案件之通訊監察,由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且「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至少作成一次以上之報告書,說明監聽行為之進行情形,以及有無繼續執行監聽之需要。法官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由心證判斷後,發現有不應繼續執行監聽之情況時,應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

今年一至八月,特偵組共聲請一百三十六件,其中僅四件被駁回,核准比率高達百分之九十七。釋字第六三一號原本期待法院扮演監聽的系統監督角色,結果卻變成只蓋橡皮圖章。

《通訊監察法》設計組織內外的層層節制,檢察系統內部行政管理檢察官,檢察官控管執行機關,法官又節制檢察官,但集體懈怠的結果,層層管控卻變成層層放水。為了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必須栓緊螺絲。此次監聽風暴雖然有些事是事前核票時難以察覺,但負責監督的法官難以置身事外,嚴格審查原則必須遵守,法官核發監聽票,就必須負起審核的責任,讓實施監聽單位知所警惕。

法官核發監聽票,應要求申請監聽的理由必須更加詳實,監聽侵害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核准應符合比例原則,非重大案件不得輕易行使。列舉的監聽電話號碼所屬的單位與個人及監聽理由,必須詳載,並要確認。監聽過程中,應符隨時調整原則。發現另有不法情事,必須另行立案,另申請監聽調查,不得方便行事,一票到底。監聽中,發現監聽對象不符,應即中止,避免侵害無關個人或單位的權益。

從號稱檢察精英的特偵組,司法精英的北院法官,實施監聽都執行得荒腔走板,可見《通訊監察法》制度和實務根本漏洞百出,司法單位要重拾執法尊嚴,就必須從重建通訊監察制度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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