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獲轄區地方法院所寄來的宣示筆錄,那是一份本校學生因案裁定的回覆文件,而這名學生的基本資料竟然完整地呈現在此文件上。
這讓我想起一件在其他學校所發生的真實案例,一名高職補校的學生(已滿二十歲),與學校的一名教師發生爭執後,便到派出所控告該名教師公然侮辱,事後法院以無具體事證判決該名教師無罪,並將判決書寄給雙方。
沒想到該名學生竟然利用此判決書上的資料,打電話向電信公司以手機遺失為由申請停話,期能報復該名教師,該名教師發手機現無法使用,打電話到電信公司詢問才知被人戲弄。
在此建議,法院的公文書應善盡個人資料的保護,像是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或是地址等,都應予以特別處理或部分隱藏,以避免遭有人士蒐集,造成個人名譽或財產的損害,甚至遭到對方的報復致個人安全受到傷害。
陳宏煇(新北市
/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