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保障勞工 防止勞資糾紛

黃安榮 |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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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等勞工團體日前聚集立法院,抗議政府嚴重失職,現行勞基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勞團主張除了未滿六個月工資,還應修法納入資遣費及退休金,才能真正保障勞工權益。

依照職場原則,員工賣命工作,老闆支付薪資和福利保障,政府負責督導,才是和諧的場景。

但老闆掏空財產捲款潛逃,造成員工損失並危及政府信譽,教人痛心,員工何其無辜,政府又是否善盡職責?

資方惡性倒閉,勞委會處事不夠明快,十幾年來無力圓滿解決,才會引發抗爭。勞委會所提的方案,無法獲得共識,既然仍有爭執,希望勞委會多聽取意見,才不會重蹈覆轍。

勞資糾紛不斷,未雨綢繆之計,監管單位應確實執行。依據《洗錢防制法》規定,資方應定期呈報支出明細表送金管會及經濟部查核,一旦發現異常出入,法務部要介入調查,才能提早發現弊端,監管單位應確實督導。

「亡羊補牢,時猶未晚」,為防止發生類似事件,確保勞工領到退休金,政府應參教勞團建議修法,建立一套安全機制,才能防止勞資糾紛一再發生。

黃安榮(新北市/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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