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員調閱市政府公務車違規情形,年初迄七月中,平均每天被舉發五件,警察局及消防局各約三百件,環保局一百二十件最多,事後大都以「執行公務」為由免罰。
交通大隊解釋,公務車違規一律先行舉發,移送管轄機關裁處,遭舉發單位收到罰單後,如確認屬執行公務,於檢附證明文件經審核後即可撤銷。
公務機關一面鐵面無私抓違規,一面又找理由註銷,有無官官相護,啟人疑竇,如無法提出令人折服的理由,恐會影響政府威信及社會觀感。
執行公務如有緊急狀況,或有優先排除交通規則必要時,以警車、消防車或救護車為例,均可鳴笛示警,即無違規可言,除此之外,縱使執行公務,也沒理由不遵守交通規則,違規當不能免責。
資料顯示,公務車違規,以超速、闖紅燈及違停各五百多件、兩百多件及一百件為大宗,帶頭違法、有失人民表率,更可能肇致交通事故。
為了公平執法,希望裁罰機關應嚴格審核,絕不能寬縱或知法犯法。各機關對故意、重大過失或一犯再犯的「行為人」,除追究行政責任及考績參考,更應依法求償,讓有所警惕,避免個人違規卻由人民埋單的不合理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