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某航空公司魏姓前董座至超市購物,放置門口傘架上近萬元雨傘竟不翼而飛,經報警調出監視畫面,查獲阮姓家庭主婦因下雨未帶傘,圖一時方便竊走。魏姓董座雖選擇原諒,但因竊盜屬公訴罪,阮女仍被移送法辦。
很多人應該也都有傘被偷的相同經驗。由於多數雨傘價錢不高,樣式花色大同小異,成為民眾竊取的「方便之物」已是家常便飯。被害人則因追查麻煩或費時,大都「自認倒楣」了事,導致偷傘者更是有恃無恐。另外,自行車失竊案,也有類似情形。
偷竊雨傘或自行車侵害法益或許不大,但可苛責性與其他竊盜罪評價仍具「等值」關係,民眾絕不能因「惡小」而為之,社會氛圍也不能一再採取寬恕和容忍的態度。
警政機關則要加強「勿以惡小而為之」的法治教育,並將因小失大及得不償失的生活案例,透過傳媒、廣告或店家張貼方式宣導,興起一股「將心比心」,莫貪小便宜的正確觀念。
紀大寶(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