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制從一九九四年開始,一個施行即將屆滿二十年的制度,理論上應該已成熟並能穩定被執行;但從最近發生的美麗灣渡假村、悠活渡假村兩起與環境影響評估相關的案件,都可看出地方政府和開發單位輕忽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立法精神,導致在生態極度敏感的海岸,出現兩個大型開發案,不但對當地的環境已造成嚴重衝擊,更挑戰環評制度。
在悠活案發生後,環保署要求各縣市政府清查轄區中的民宿及旅館業者是否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從已回報的十九個縣市中發現,應環評的四十家旅館或民宿業者只有三十一家完成環評,還有九家未進行環評卻已營運。亦即有將近四分之一的業者根本不理會環評法的相關規定,可見環評制度的落實出現極大的問題。何況,有辦理環評不代表其環評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美麗灣和悠活也都有進行環評,但其流程卻是備受質疑。
該項清查作業因時間緊迫,包括民宿重鎮,也是經常發生重大災難的南投縣等四縣市還未回報;而回報的縣市中也有千餘家業者的狀況還待進一步確認。可見最後的結果不會太樂觀,尤其民宿或渡假村多數蓋在生態較敏感的山上或海邊,主要「販賣」的產品就是風光明媚,但從濫墾、濫建的現況來看,部分業者顯然未慮及其開發行為對環境生態的衝擊。
環境影響評估的精神,簡單說就是開發行為應妥善選址,以適當的規模,用最妥適的施工方式或製程來營運;以免開發過程或營運後所造成的破壞、汙染,超出環境的涵容能力,以維持環境的永續利用。因此,我們可以說,環境影響評估是確保環境正義的必要步驟,降低開發行為和營運過程汙染外部化的問題。
以往,由中央環保署所主導的環境影響評估案,雖然會因署長個人對環境意識的激進或保守,而採行不同的標準;並被產業界或環保社團等立場互異的團體抨擊,但環保署基本上還能謹守環境影響評估的精神。但是縣市政府和中央其他部會則幾乎與業者站在同一陣線上,由地方政府主導審查的環境影響評估,其通過與否的關鍵,政治面的考量遠大於環境面。以美麗灣開發案為例,從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中,可以看出若非地方政府的掩護,開發業者不可能達成蠶食鯨吞的目的。
最近有人主張讓各類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的審查工作,交由中央各事業目的主管機關負責;但各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本來就有扶持產業發展的義務,由「啦啦隊兼裁判」,無法說服質疑者,環境影響評估的公信力更難建立。
從旅館、民宿業者對環評制度的漠視,及地方政府的消極態度,可見社會上並未養成正確看待環評制度的觀念。開發單位鑽法律漏洞逃避責任,民眾沒有能力權衡開發行為的優劣,卻又質疑環評的公信力,導致所有重大開發行為都要花費很多的時間和精神在與民眾溝通上。不但增加成本也影響開發進度,這才是我國環評制度最大的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