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判7年4月 家人無罪

陳忠賢 |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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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行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索賄案昨天宣判,台北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七年四個月、褫奪公權五年,併科罰金一千五百八十萬元;林益世的妻子彭愛佳、母親沈若蘭及兩名舅舅被訴洗錢部分,則全部獲判無罪。

特偵組去年認定林益世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索賄罪、隱匿貪汙犯罪所得財物及財產來源不明等四項罪名起訴,依法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檢方為說明林益世在此案的「實質影響力」,除引述最高法院有關扁案的判例,也引述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所涉的洛克希德案例。

不過,台北地院合議庭一一推翻起訴內容,合議庭指出,關鍵在於如何定義「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林益世請託及施壓的對象,是中鋼及中聯等民營公司的經營階層,非公務員。

合議庭認定,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豐沛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立法委員職權無關,因此林益世的請託行為並非職務行為,所以並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等罪。至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由於林益世恫嚇揚言「撤換時任中聯副總經理金崇仁」,是為地勇爭取締約權,並非財物,因此也不構成。合議庭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判處五年六個月、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二年,合併應執行刑七年四個月;職務上要求賄賂罪及隱匿貪汙部分則無罪。

此外,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林益世舅舅沈煥章、林益世舅舅沈煥瑤被訴洗錢部分,因證據不足,均無罪,全案可上訴。

特偵組:與國人法律感情落差大

對於一審判決,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指出,一審法院有不同法律見解,變更起訴法條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論罪判刑,並不代表最終審判法院的法律見解,且未以「貪汙」論罪,與國民法律感情有相當大落差,將研議是否提起上訴。一名資深檢察官表示,一審未認定林益世有實質影響力,不利於防貪或肅貪。

對此,總統府發言人李佳霏僅表示,尊重司法。

民進黨部及立委則痛批,如果立委收受與秘書長索取鉅額賄絡,都與貪汙無涉,未來的官箴敗壞就不難想像,此判決是件很嚴重的雙重標準,同樣沒有法定職權,也難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林益世、彭愛佳夫婦並未到庭聽判,林益世委任律師對於法官判處有罪部分感到遺憾,會在看完判決主文後再研擬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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