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紙報導兩名公眾人物疑似緋聞案的新聞,雖受矚目,但也引來新聞專業與道德層面的爭議。譬如「隱私權」的問題,或如台灣正方興未艾的八卦新聞,有謂之「小報正義」(Tabloid Justice),以跟監方式揭發公眾人物或演藝人員的醜聞,取悅閱聽大眾。孰是孰非,各有仁智互見的論調。
就「隱私權」而言,論者認為若不涉及「公」領域,應僅屬「私德」範疇,除非牽涉司法案件,或由當事人配偶提告,不宜窮追猛打,或高舉「道德完美」標準,形同「性」的「麥加錫主義」(Joseph R.McCarthy為五十年代的美國著名極右派參議員,因言論作為偏激,後為美新聞界形容是迫害正義、冤案和法西斯代名詞)並不恰當。
而如細閱國際著名的「廣電媒體主管協會」(簡稱RTNDA)的二○○○年新版「道德和專業規範」中,其對「隱私權」並無明文規定,只強調媒體要以「攸關重大公共利益者」為要件,此顯有其模糊空間,須賴媒體「厚道」與否,以善盡社會責任。
但自「小報正義」崛起後,顛覆了傳統思維,認為公眾人物享有一般沒有的功名利祿和地位,為滿足閱聽大眾的窺私惑、好奇心,媒體乃有跟監式的「徵信社」採訪,挖掘其不為人知的醜陋一面,形同「狗仔」作風,也恍若「媒體審判」,為人詬病。儘管社會有人不齒,然仍有其市場,致使媒體樂此不疲,而要如何節制,恐是「解鈴還須繫鈴人」。 呂孝佛(台北市/資深新聞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