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主任兼所長 鄭瑞隆
北部某地方有國中學生在學校對同學開玩笑,唆使同學戴上上課時用的聽診器,然後趁他不注意時用力拍打聽診器,造成那名同學聽力嚴重受損,必須配戴助聽器才能正常學習及生活,被傷害的學生家長非常生氣,因此提出告訴。
我們也經常會聽到有學生在學校,為了開玩笑、打招呼,或惡作劇戲弄同學,趁同學要坐下椅子的一瞬間,故意將椅子快速抽離,讓同學摔到地面上,痛苦、難堪。也有學生在椅子尚故意直立擺置原子筆或鉛筆,甚至圖釘或其他尖銳物品(例如,牙籤),讓同學坐下時無意被插入屁股,痛苦大叫。這些行為雖然常被學生們認為沒什麼大不了,好像是司空見慣的事,但是運氣不好或湊巧時,很容易造成被欺負同學的嚴重傷害,例如:坐骨神經或脊椎嚴重受傷,導致下半身麻痺或半身不遂,或肛門括約肌受創傷,影響大小便而需要長期復健。這些其實都是校園中故意開玩笑導致嚴重悲劇的案例,青少年學生或兒童們不得不嚴肅看待。
其實這樣的行為後果可大可小,一不小心可能就會造成被害同學身體機能或功能終身受損,行為人可能要承受過失傷害罪或致人重傷害罪的刑事責任,還有民事上的賠償責任,依照受傷程度不同,輕則數十萬元,重則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行為人觸犯的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可處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如果造成被害人重傷害(例如:半身不遂、殘廢、身體視覺、聽覺、言語能力、肢體動作能力、生殖功能等嚴重傷害或永久受損),則可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雖然此一刑事責任是告訴乃論的罪,如果被害人或他們的家屬於六個月內不提告,則行為人不會被刑法追究,但是,民事賠償責任卻經常會讓加害人吃不消。民法債篇第215條規定,對人家造成損害,如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然有重大困難時,應該以金錢賠償。同學之間開玩笑或惡作劇的結果,如果不幸造成這些傷害的結果,行為人不僅可能吃上被告的官司,留下犯罪的前科記錄,還需要賠償人家的損失。行為人如果是未成年的青少年及兒童,他們的父母親或法定代理人也要連帶負擔賠償責任,真的是輕忽不得。
所以,在跟同學嬉笑玩樂時,雖然難免有開玩笑的情形,一定要先衡量輕重、三思而後行,以免認為只是校園裡的同學玩笑,卻擦槍走火釀成意外傷害,讓雙方變成冤家,除了刑事責任還有民事賠償,還有心裡面對被害人的歉疚與道德良心的譴責,真是樂極生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