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各縣市政府不約而同都依據規費法制訂了「各級學校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制訂的管理辦法裡卻規定:各校得訂定校內教職員工停車優惠措施,不得低於收費基準二分之一。
原本「得」這字是可訂可不訂,端視各校自行決定,但教育局卻強制要求各校需訂定向有停車需求的教師收費,每月最低不得低於五百元,本校也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訂定了管理辦法,開始收費,這樣的規定讓許多教職員工感到心酸,教育局未考慮教職員工的感受。
筆者認為,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教職員工使用校園的場地停車,當然要收費,但一般的公司行號都會提供場地讓員工免費停車,或是提供交通工具讓員工搭乘,學校沒有提供交通工具,教職員工必須開車或搭乘交通工具到校,如果偏遠學校,教職員工不開車根本來不及上班。
筆者建議,新北市政府應讓各級學校自行決定是否向有停車需求的教職員工收費,不應強制要求,另外對於偏遠學校也應提供免費停車位,讓教職員工可以安心到校上課上班。
陳晟(新北市/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