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書宏台北報導】延宕多年的「宗教團體法草案」,經內政部彙集各宗教意見重新研擬,昨日經部務會報審議通過。內政部表示,此次「宗教團體法草案」配合法制作業程序,預計二月底前報請行政院審查,待行政院院會通過後,轉請立法院審議,希望能盡速完成「宗教團體法」立法程序,以落實憲法保障宗教平等、維護宗教信仰自由及健全宗教團體組織發展。
此次重新研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是以立法院第七屆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獲多數人共識的版本。內政部表示,這次草案修正因應宗教團體的發展需求,除維持賦予宗教團體法人地位、實現憲法保障宗教平等外,相較以往版本,修正降低全國性宗教法人門檻規定,對於分布於五個以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的寺院、宮廟、教會及宗教社會團體,可申請登記為全國性宗教法人。
據民政司統計,全國寺院宮廟登記有一萬一間九百六十八間,擬規畫在宗教團體法立法後三年內轉為宗教法人;加上目前登記為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的宗教團體,全國約近一萬六千個宗教相關團體。
此外,為回應宗教團體長久以來要求納入「宗教教務人士認證制度」,草案中規定宗教法人可自行於章程中規範其宗教教務人士的認證、註銷、爭議處理等程序;法案也新增宗教法人合併及解散制度,以因應宗教團體發展需求。
內政部指出,由於現行宗教專法僅有一九二九年制定的「監督寺廟條例」,該條例僅規範佛、道等宗教,與當前宗教團體的現況相去甚遠,且與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宗教平等原則不符。內政部自一九九八年起研擬「宗教團體法草案」,並四次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惟迄立法院第七屆會期結束,仍未完成審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