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檢方偵辦國內多所大學教授涉嫌申請國科會研究經費時,便宜行事,以不實單據來核銷遭起訴;大學教授身為知識分子,卻不以合法方式「省事」,筆者雖不表認同,但認為政府主管機關在制度上也有需要檢討的地方。
筆者就讀研究所時,所上曾主持多項國科會、教育部和中研院等部門補助的研究計畫,筆者亦擔任過這些計畫的研究助理,深知其中有不少經費補助的運用規範和限制,存有不合理之處。
經費補助的查核機制上,補助單位多要求提供單據或發票核銷,以確認申請者是否將經費確實運用在原先計畫的指定項目上;如果當初所申請的經費補助,未能如原計畫項目運用,會被補助單位視為計畫執行效率不彰或浮報經費除了再申請補助的成功機率降低,即使申請通過,補助經費也會大幅縮水。
這樣的制度雖然能預防研究申請計畫內容浮濫,及申請者或單位變相溢領補助等「防弊」功能;同時也產生了不夠「彈性」的後遺症。
補助單位在撥補經費時,經常限制運用在指定的項目以「防弊」;預算項目之間不能互相流用,造成提前完成或已無需要的項目經費剩餘太多,往往對於研究計畫帶來不少的困擾,不利獎勵學術研究的推動。
筆者建議,研究補助單位在制定經費運用相關的制度和規範時,應保留彈性空間和自由,才不致讓眾多的研究者陷入「制度性違法」的歷史共業中,讓學術研究能夠健全地發展。
江寧(南投縣
/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