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九年,美國頒布全球第一個「國家環境政策法案」,目的在於為世代創造並保持人類與自然和諧共存的環境,「環境影響」、「環境項目表」、「環境評估」、「環境評估報告書」等專有術語於該法案中相繼出現,已成為世界性環境保護潮流中一股主流。
各界對環評的意義、功能及重要性之認知不同,如環保團體認定為環境保護的關鍵防線,而開發單位則只視之為程序過程。這樣的差異,形成了常見的「環保對決經濟」的二元對抗戲碼。
環保署長沈世宏認為,非官方的學術專業環評委員拒絕與會審查或否決開發計畫,凸顯了我國環評制度的不合理面。他說,先進國家環評制度,由核發許可的主管機關負責審查環評報告書,將環境限制充分納入核發許可的綜合考量。但我國引進環評制度時,在立院審查時卻例外地添加了由環保機關組成的環評委員會為審查主體,及賦予環保機關認定不應開發的否決權,真是畫蛇添足。
「由於環評法中環境的定義含蓋範廣泛,環保機關又有否決權,導致水土保持、生態保育、景觀維護、農地保護、水源供應、排水系統、交通設施、能源供應、古蹟保存、洪水平原管制、天然災害防止及廢棄物與汙染處理,甚至社會成本均成為反對者的爭議議題。」他說,迫使環評委員審查時必須介入、綜合考量許多其他主管機關掌管的法律範圍與權責。
他說,環評爭議真正的戰場,應該是區域計畫法辦理整體土地用途變更編訂的環評審查。在已編訂合法的建築用地上,被要求以環評審查否決的度假村開發計畫,是一個爭議錯置的戰場。
雖有嚴格的環評制度、為什麼台灣環境卻持續惡化?應該捍衛程序正義還是環境正義?中興大學環境工程系劉忠洪說,根本解決我國環評制度爭議之道,應比照先進國家設計,將環評報告書的審查及否決權,併入主管機關的開發計畫許可審查過程合併一次辦理。另一方面,要避免「穿越線調查法」,若僅選擇幾個定點及穿越線,就進行每季一次的調查,如此做法,根本無法真正有效得知開發範圍內動植物生態的真實樣貌,其落差必造成兩方拉鋸。
劉忠洪說,一開始送件就把開發和汙染物排放全貌一起呈現,最為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