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小嬋於一年前因案夫外遇而離婚,案夫外遇對象常於半夜致電騷擾小嬋,即使現已離婚,外遇對象仍常於半夜致電騷擾,小嬋想知道她該如何解決此問題?
郭怡青律師詳解:
很遺憾地,目前我國對於電話騷擾,並沒有明確規範。縱使報了警,成功報案的機率其實並不高。
刑事責任部分,騷擾之人可能可以構成恐嚇罪。依據刑法三○五條規定,恐嚇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情形,所以必須要騷擾者對被騷擾者謾罵,而且被騷擾者錄音下來,才能用錄音這個證據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
但如果是無聲電話,由於騷擾者並沒有積極地以加害生命等令人產生恐懼的言語或行為,通知被騷擾者,無聲電話並沒有積極的言語或行為,所以無聲電話難以成立恐嚇罪。
至於行政法上的責任,則是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被科以罰鍰。只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也並沒有非常適當的條文可以規範,至多如遇上講猥褻話語的色情電話,得以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規範之。
確實能成立的,只有民事責任。如果被騷擾者對於騷擾電話予以錄音(包括無聲電話),向電信公司申請通聯紀錄,確定騷擾者及騷擾頻率,即可以民法第一八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向對方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綜合上述,由於法律目前難以規範騷擾電話,一旦遇上了,蒐證和自保都是很重要的,因此錄音、調閱通聯紀錄、向電信公司申請來電過濾等,都是可以採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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