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申訴 廠商不理 該處罰

竹寶 |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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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為了確保協商機制順利進行,於今年四月公告施行「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對於消費爭議的申訴事件,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到場協商,罔顧消費者權益的業者,消保官即得依該條例規定,將其名稱及地址等資料公告於大眾傳播媒體,讓民眾知悉。

新北市法制室昨天就依法公布十月分受理消費爭議申訴,不到場協商的「黑名單」,共有八家業者上榜,涉及的消費爭議,包括中古車買賣、網購退貨、退費及修繕工程等糾紛。

筆者認為,民眾因消費爭議,透過公家機關的行政協商,應可迅速獲得滿意的解決或合理賠償,避免上法院打官司的訟累,而業者出面參與協調,正可展現誠懇負責的態度,以及改善缺失的誠意,將會得到更多消費者的諒解和信賴。對此有利於雙方和諧及消費市場安定的機制,絕對有立法並落實的必要。

只是,為了避免僅公布名稱和地址,不協商的黑名單業者仍然不痛不癢,而徒留「空有其法」的遺憾。筆者認為,既然業者對於公權力的介入,猶藐視不理,顯然過於猖狂,因此,應增訂強制業者協商義務,如有違反即得處以行政罰,並供作營業執照核發及撤銷依據。

唯有多管齊下,讓業者感受壓力,進而重視消費者權益,才能讓消費衍生的紛爭及早落幕,而不會讓民眾成為「冤大頭」。

竹寶(台北市/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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