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非全新的法律,修正前名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如不將個人資料儲存於電腦,是否就免於受法律拘束?以這項爭議來修出新法,將「電腦處理」四個字刪除。也就是說,往後任何個人資料的蒐集都將適用個資法,本月一日正式實施後,主要影響金融、電信、電子商務、通路、仲介、百貨、傳銷、醫療資訊、服務業及招募會員等大小產業,涵蓋面甚廣。
個資法即將滿月,一般民眾雖對法律一知半解,但接到銀行貸款、拉保險等行銷擾人電話卻經驗十足,若無接聽意願,可向來電對方表明拒絕,並進一步要求刪除個資,對方未予理會而繼續來電,即向主管機關金管會提出檢舉,求償五百元到一萬元賠償金。
若論及同一事件的團體訴訟,最高賠償金額高達兩億元,是舊有法規的十倍之多。冠廷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王冠瑋指出,如此巨額賠償,無非因為個資法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違法源頭的營利行為屬於公訴罪,至於非營利的違反個資法則屬於告訴乃論罪,除刑責外,也可透過民事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進行求償。
法務部近期更取法歐盟而將於明年初增設的「被遺忘權」、「刪除權」與「電子資料可攜權」,列為個資法下階段修法參考。一旦實行,未來只要當事人不希望個資在網路流傳,可要求將所有資料從主機中刪除,或要求社群網站提供完整個資電子檔,將資料攜帶到另一個網站。
個資法上路近一個月,各類「前所未聞」案件紛紛出籠。王冠瑋指出,最近新竹地檢署提供給媒體的起訴書中,將被告的基本資料以○○代替,一行二十六個字,有十五個○,許多民眾認為這樣的個資法,太過保護作奸犯科的人,對社會公益不利。
另有一相關的社會事件是,立委吳育昇三年前爆發緋聞,意外扯出全國七十多名警察調查女主角個人資料失職,不僅如此,警政署最近又還稽核到,員警以警用電腦連線戶政系統,查詢田馥甄、大小S等十多名藝人資料,濫權私查個資情形太嚴重,多人因此遭到處分。
由此看來,公家機關在個人資料與民眾知的權利間如何取得平衡是一大課題。個資法到底是保護那一種人民的權益?王冠瑋說,立法目的是要建置完善的個人資料保護,及防制遭濫用的法律制度,對於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尤其在非公務機關部分。「任何個人或組織只要擁有個資法所規範的個人資料,就算是僅有一筆資料,也必須遵守個資法的規定。」他說,在這樣的情況下,與企業互動的任何顧客或員工都不要輕忽法律,即便稀鬆平常的緊急聯絡人家屬或親友的姓名與聯絡方式,都要格外小心處理。
王冠瑋上周看到一則新聞報導:台電帳單中夾廣告,引起違法爭議,並遭消保官申請法務部解釋。「這事件說明一個狀況,公司內部自有的客戶資料未經過客戶同意,雖沒有出賣個資,但將客戶的通訊資料作行銷使用,理論上是有違反個資法之虞。」他說,一般人常收到信用卡帳單夾廣告,或是一堆手機的廣告簡訊,貸款、保險行銷…,這部分銀行或是電信業者未經使用者同意,就發送簡訊或電話行銷,也在觸法之內。
他提醒各公司企業主,因為個資法的實施,個人資料、隱私安全當然受到了更高規格的保障。但現今社會型態多樣的情況下,有些產業將會面臨實際作業上的困難,例如計程車公司或保全公司如果要嚴格挑選司機或保全人員,要過查核該員是否有前科紀錄,就會變得窒礙難行。
立法上路,已成事實。王冠瑋強調,公司取得個人資料推廣行銷、寄信、打電話或發簡訊,千萬要更加小心,注意資料取得管道的合法性,及相關使用的規定才是治本之道。
案例
需事先告知,否則有違法之虞
實例二讀版本上路版本
帳單夾帶商業廣告不違法未經用戶同意,雖沒有出賣個資,但仍有違法之嫌。如果當事人表示拒絕,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資行銷。
飯店住宿,個資外洩給他人或跨部門流通飯店製作個資同意卡,勾選想獲得資訊的方式維護顧客權益每筆資料或每一事件,當事人都可向企業求償500元到2萬元。
臉書張貼與友人合照需當事人同意在公開場合或活動未與其他個資結合,貼照不違法。
上網公布私密照,如藝人范植偉與王心凌事件需事先告知,否則有違法之虞無事先告知,不違法,涉及「初夜」字眼就違法。
民意代表公布銀行帳戶,如邱毅公布前總統陳水扁帳戶有違法之虞若為增進公共利益則民代不觸法,定義模糊。
網友人肉搜索需事先告知,有違法之虞若當事人要求,需停止搜索
修法轉折
2008/2政院提出修法版本,賦予媒體免告知義務,立法說明強調參考1995歐盟資料保護指令及德日等個資法
2008/5立委謝國樑提版本,同時納入媒體及民代免告知義務
2008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政院版及謝國樑版
2009針對媒體民代免告知義務,邀請學術界及法律界代表舉行公聽會
2009/11朝野協商,決議不納入媒體民代免告知義務
2010/4/20全案二讀通過,引發重大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