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A共同主席張凌芝(左)及 法務成員提出網拍六法,呼籲社會大眾小心對應,個資是其一。圖/李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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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策會預估,2013年台灣網購市場規模將突破5,000億元,投入低門檻的網拍事業一般民眾意識不足,倘若賣家不慎洩漏消費者的個資,民眾可委託公益社團提請團體訴訟、集體求償高額的賠償金。
1.買家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等)應保密,未經買家同意不得提供予任何第三人。
2.應依買家要求刪除所知悉之買家個人資料。
3.賣家如利用買家個人資料行銷時(如寄發賣場活動),應提供買家可拒絕行銷之法,如買家拒絕,即應停止利用買家個人資料行銷。
相關罰責
自網路下載之盜版軟體內藏木馬程式等病毒,將可能導致電腦內的買家個人資料外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及28條的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違反而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如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其合計最高總額可達新臺幣2億元。如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2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