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防制酒駕肇事悲劇

 |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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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本是良好的代步工具,但如果把汽機車交到喝醉酒的人手中,它就可能變成為一把銳利的行動凶器,會傷人、傷已。

交通部才在十月十五日起提高酒後駕車的相關罰則,二十日屏東東港卻又發生重大的酒駕肇事案件,造成三死三傷的慘劇。若把肇事者將在牢獄中度過漫長歲月算在內,有三個家庭在此事件中遭受嚴重的衝擊。酒醉駕駛自作自受或許可以暫時不關心他,但酒醉駕駛的家人和受害人及其家人,卻必須受長期煎熬,尤其是兩位幼童頓成孤兒,酒駕肇事的代價太高了。

酒駕案件的城鄉差距非常明顯。據警政署統計,去年警方總共取締十一萬三千件酒駕案件,但這只是冰山的一角;因為警方會攔查的地點通常是交通流量不太低的路段,流量太大或太小,都不適合攔查,尤其是鄉鎮地區的酒駕行為,除非發生車禍等案件,幾乎不會顯露在統計數據中。

以酒駕肇事為例,高雄市去年共發生二千四百五十六件,居全國第一,台中市也發生了一千八百八十二件,都高出台北市一百三十二件的十餘倍,因為這兩個院轄市都還有一大片「鄉村」,如果以人口數對照觀察,城鄉間的差距就更明顯了。其實「鄉下人」並不是喜歡酒駕,而是他在喝酒後可選擇的交通工具有限,不要說沒捷運、沒公車,連要找個「順路」的人搭便車都不容易,唯一的方式就是花錢搭計程車,否則就是找個地方休息至酒意全退才開車。因此,目前警方積極宣導由專業司機代酒客開車回家的方案,雖然是不錯的構想,但也只適合在都會或稍大的城市中施行。

高雄市警局去年就已發現縣市合併後酒駕肇事的案件數明顯升高,因此著手起草防制酒駕的自治條例;未來將課予供應酒品的店家防制酒客酒後開車的義務。很多國家在遏阻酒駕行為時都有類似的規範,也有不錯的效果,但這條規定拿到台灣來卻不一定行得通。因為有錢人喝酒的場所,負責人通常是由「人頭」掛名,沒錢人喝酒的小吃店、路邊攤、夜市,大都未辦工商登記,真正負責人是誰都不易追查;反而是中規中矩的飯店、餐館的責任加大,徒增劣幣逐良幣的效應而已。

鄉鎮地區雖然發生酒駕案件數較少,但因人少車稀,行車速度較快,就像深夜的車禍案件般,一旦發生事故傷亡慘重。尤其在年終期間,尾牙及各類聚餐的機會增多,警方應考量人力的配置,適當增加鄉鎮地區的酒駕取締勤務,期能減少酒駕肇事案件。

但要減少酒後駕車的行為,不能只依賴法律的規範和警方的取締,因為這些效果都有其極限;如果民眾不能自覺節制,更嚴苛的法律、更頻繁的攔檢,只會增加守法者的困擾及社會的成本。

最近有一則電視廣告,描述一位準媽媽對夫婿應酬未歸的不安,相當傳神的說出了很多家人對有喝酒嗜好的子女、夫婿或父親的擔憂;下次要去喝酒前,想想廣告中的畫面,就搭公共交通工具,或是找個不喝酒的同伴接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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