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考試院會昨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公務人每年考績丙等比率訂為百分之一到三,如果十年內拿到三次丙等就要淘汰,預估每年至少有二千七百名公務員會吃丙;另有團體績效評比。
考試院版考績法明訂考績分優、甲、乙、丙、丁五個等級,優等不得超過百分之五;考列甲等及優等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丙等訂百分之一到三,公務人員十年內三次丙等就資遣或退休,但後功可抵前過,十年內有一年考列優等或者連續三年考列甲等,可以抵銷丙等一次。
目前全國約有二十七萬人適用考績法,去年有四百三十名公務員被打丙等,約占百分之零點一六,如果修法通過後,未來每年低標至少有二千七百個公務員將吃丙,高標則可達八千一百名。
昨天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希望行政院修正相關規定,讓公務員「年終工作獎金」與「考績獎金」脫鉤,讓考績被打丙等的公務員雖然沒有考績獎金,但也可以領取年終工作獎金。
考試院強調,考績法會落實「同官等」比較,避免丙等都是新進或低階人員;另有團體績效評比,團體表現優異,可不受丙等比率限制。
關中說,考績法修正是溫和的改革,也是關鍵性的一大步,修正方向是朝正面的思考與努力,可協助公務人員改善工作績效。他說,考績法整個設計,目的不是要淘汰,「要淘汰多難哪,幾乎是人家認為不可能的事」,考績制度的改革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考績法的修正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