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為健全社會保險財務,行政院會昨通過與考試院會銜審議的《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將公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合理化,上限訂為百分之八十,以避免公教人員退休所得過高,造成政府財政缺口、債留子孫。
公保法修正草案曾於去年四月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函請立院審議,不過因來不及於立法院第七屆會期完成三讀程序,屆期不續審,所以將重新函送立院審議,希望能在明年實施。
行政院會通過公保法修正草案,為避免民眾有不好觀感、顧及公平性,這次修法,公務員退休所得,包括各類月退、優惠存款月息與養老年金給付,合併不得超過在職月薪八成,適用公務員、公營事業員工、公私立教職員、立委等,估計影響近六十萬人。
修正草案規定,公保被保險人,投保滿十五年,年滿六十五歲;或投保滿二十年,年滿六十歲;或投保滿三十年,年滿五十五歲者,可請領公保年金。
這次修正法並將養老年金給付率定在百分之零點六五至百分之一點三之間。以保俸三萬元為例,若服務年資三十年退休,年金給付率百分之零點六五,每月約可領五千八百五十元養年老金。
此外,為確保公保收支平衡,保險人負擔的法定費率由「百分之四點五至九」調整為「百分之七至十五」,並刪除參加公保三十年以上得免繳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保險費的規定。
公務員退休原有月退休金或請領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未來公保養老金將採年金制,現職公教人員可選擇一次給付或者領年金,如果是年金化後才加保的新進人員,一律領年金。草案增訂追溯條款,自民國九十九年元旦起施行,已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若符合養老年金條件,可在新制施行半年內繳回,申請改領年金。新制可能使舊退撫年資五至七年以下的公教人員改領公保年金,有助提早結束十八趴優存制度,降低政府財政壓力。
行政院長陳說,為讓本修正草案能順利立法通過,使公保被保險人養老年金給付年金化後權益獲得周全保障,並使公保基金得以永續經營,請人事行政總處會同考試院銓敘部對外妥為說明修法精神,並請相關部會協助進行溝通說明。
陳強調,任何社會保險,尤其是具有養老年金給付的保險,皆應本於健全經營的原則,尊重精算專業的結果,妥慎進行規畫與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