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為周代離棄妻子的限定事由,必須以女方有嚴重「犯行」為依據,才能接受離異的對待。
但有下列情形,則不能逕行棄絕妻子,所謂:「貧賤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古人雖棄婦,棄婦有歸處」,此即一般所稱的「三不去」規範,這是針對「七出」而設置的限制,用來保障妻子無故被遺棄,也使得婚姻狀態更為穩定。
「三不去」又稱為「三不出」,《大戴禮記‧本命》、《孔子家語‧本解》,以及《公羊傳‧莊公二十七年》何休注,都曾提及婦人有這三種情形丈夫不能任意找藉口把她離棄:
一、「有所取(娶)無所歸」,丈夫若將另娶他人,但妻子娘家已無近親可以投
靠。
二、「嘗更三年喪」,妻子若能對公婆守三年之孝。
三、「前貧賤,後富貴」,丈夫先前貧賤,後來才發達起來。
丈夫如有前述情形而無故出妻,不僅違背禮俗,而且不合道義,應將妻子追回團聚,勒令復合。
之所以對離婚作這樣的限制,一是本於人倫之常法,妻子娘家既已無親屬可以投靠,則不能不重視其生活問題而把妻子逼上絕路。
其二是妻子能對公婆守三年之孝,已為公婆盡孝,此為「婦德」之表現,值得表彰。
其三是丈夫先前貧賤、後變富貴,為感念妻子貧賤時不曾離棄,並付出青春協助丈夫步上青雲,丈夫便不能因富貴而忘恩負義。
在前述情況下,即使妻子犯有七出之罪,丈夫也不能休棄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