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家雨與阿偉結婚五年,育有一子,現四歲,兩人因個性不合於半年前離婚,案子協議由阿偉取得監護權而家雨則擁有探視權。但因當初未將探視內容載明仔細,故家雨常在探視案子時遭夫家人拒絕甚至被放鴿子,家雨想知道要如何獲得自由探視案子的權利?
袁秀慧律師詳解:
夫妻因為離婚,結束兩人間婚姻關係,但是對於與子女的親子關係,卻是不會隨著離婚而結束,因此,法律為解決未成年子女監護的歸屬,而有明文規定,當離婚夫妻不能以合意決定時,則交由法院來審理。
取得子女監護權的一方,通常是和子女住居生活一起的一方,而未擁有監護權的一方,為保障其與子女間的親子交往,因此有「探視權」制度的設計,而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並不能禁止或阻礙他方行使探視,否則可能構成監護權改定的事由。
探視權的行使方式,原則上並沒有什麼強行規定,依個案認定安排,只要不妨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作息皆可。家雨和阿偉離婚時,雖然未將探視行使的方式載明清楚,但如果離婚之雙方都能心平氣和站在孩子立場著想,縱使沒有約定,執行起來未必有困難。但本案例中,顯然剛離婚的二人(家人)都還無法放下一切,才會產生家雨在探視孩子時,有遭夫家人拒絕或放鴿子的事發生。
如果是這種情形,顯然透過法律直接明定探視的內容及執行方法,才是對家雨、阿偉及未成年子女最好的。因此,家雨可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所在地之法院提起酌定探視權的聲請,毋需再與阿偉及其家人衝突,且考量日後執行上的順利,也可以請求法院將交付子女的地方約定在阿偉家之外,降低阿偉家人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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