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披露,高達約四億元交通違規欠款,市府員工竟有一千三百多人次,違規六千六百多件,欠繳金額達九百多萬元。其中負責開單取締的員警,也拖欠上千件罰款,令人匪夷所思,相當諷刺。首善之區的台北市尤且如此,其他縣市的情況,恐怕更難以想像。
市警局主祕澄清,欠繳罰單都是員警駕駛個人車輛違規,並非公務車或執行公務時違規。環保局有員工違規三百多及四百多件,欠款近十萬元,該局主祕表示,違規者大多屬於基層員工或臨時雇工,也有是任職前累積大筆罰款未繳所致。
這些理由,顯然都是避重就輕的卸責之詞,欲蓋彌彰,完全無法自圓其說。
職司取締違規的員警,遵守交通規則標準本應高於常人,是不管駕駛個人車輛或執行公務行為違規,都無可原諒。尤以知法犯法在先,又故意拖欠罰款在後,毫不避諱「嚴以律人,寬以待己」,如何期待其能戮力從公、秉公行事?
其次,區分違規者身分為基層或高級員工,並將責任推給基層員工或臨時雇工不守法,實在無法讓人苟同。因為,大部分駕駛公務車員工,職位本來就比較低階,機關不思加強宣導守法觀念及嚴訂內部懲處規定,竟然一再放縱違規,難道沒有責任?
筆者認為,只要是「在職公僕」,如因執行公務違規,機關本應連帶負責,當然不能藉詞推卸。即使是非公務的個人因素違規,機關也不能視而不見或任令拖欠,同樣應盡督促繳納欠款之責,甚或作為績效評比參考,避免少數人踐踏公權力,損害機關整體形象。
竹寶(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