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以下病童器捐 擬10月上路

陳玲芳 |201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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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昨天表示,最快十月中旬即可開放腦死嬰兒器官捐贈,醫事處將修正現行腦死判定準則,擴大腦死判定適用年齡,由現行三歲以上,降至「足月出生(滿三十七周孕期)」,日後有不幸腦部受損或重度昏迷嬰兒,只要經兩位兒科醫師判定腦死,就能器捐。

一名剛滿一歲的女童,三月疑似因為體質問題,打了德國麻疹和五合一疫苗後心臟衰竭,卻等不到換心機會,眼見幼小生命將不保,「是否應將新生兒納入腦死判定」,引發國人議論。

衛生署表示,過去五年來,接獲近十例家屬表達願意捐贈器官諮詢,只有一例專案申請通過。以往礙於現行「三歲以下不判腦死」準則,醫院醫事人員都不敢開口向家屬募捐器官,許多病童因苦等不到器官移植,離開人世。

「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家長可能捨不得判定腦死的小寶貝捐出器官;如今勸募人員可以試著介入,讓腦死小孩的器官,得以延續其他孩子的生命。」台灣小兒神經醫學會常務監事、國泰醫院副院長洪焜隆說,醫界原認為嬰幼兒對腦部缺氧的耐受性較高,對是否應判定腦死意見不一,去年美國已將新生兒納入腦死判定,國內也達成共識,他樂見能為等待器官的幼兒帶來生機。

衛生署醫事處科長呂念慈表示,國內嬰幼兒等待器官移植者,以心臟、小腸移植最危急,但過去只能以專案申請,臨床常見尚未等到器官孩子就過世的憾事。

在兼顧醫學實證與醫學倫理下,衛生署決定將三歲以下的腦死判定程序法制化,增加器官捐贈來源,使三歲以下等待移植的病童,有獲得捐贈器官的機會。

衛生署預定十月中旬預告修正腦死判定準則,只要預告七天內,外界無意見,新準則就能順利上路。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表示,器官捐贈是每個心中有愛之人的責任,「三歲以下放寬腦判對器捐是個進步,但還是要祈求別讓孩子發生意外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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