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位女議員被某警員妻子投訴,女議員向警方申請隨扈,卻將隨扈當成私人助理,把她的先生當司機使用,半夜還要陪女議員去趕酒攤。
內政部坦承現在的申請隨扈,似乎有浮濫之嫌,已通報縣市警察局,針對隨扈派遣勤務,依照審查辦法嚴格執行。
警政署規定議員必須因生命財產遭受危害,才能申請隨扈,執行期間以三個月為一期,報導指出台南市議會有將近半數議員配有隨扈,數量之多令人瞠目結舌。
筆者認為,政治人物理應知所節制,以建立平民化政治為尚,台灣治安還不至於敗壞至此,到處充斥隨扈似無必要。
警方更該有所堅持,政治人物申請員警隨扈,應該有更明確規範並嚴格審核,隨扈勤務也不能超過保護安全以外工作,並影響警勤調度、警察形象和家庭生活。
台南市隨扈勤務個案,隨扈一申請就是超過一年半,明顯沒有落實三個月為期的規定,全台的警察局都應全面性重新檢討,以免隨扈氾濫影響警察勤務,危及治安維護。
莫非(花蓮縣/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