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矚目的第一夫人收受紅頂商人禮券,疑似介入、運作太平洋百貨公司經營權之爭案,台北地檢署偵結,一如老神在在的陳總統預言,第一夫人受到不起訴處分,平安過關,反貪的民眾聞訊,大都感慨「司法已死」,不過就法論法,本案是許多值得探討之處。
全案的爭點在於,第一夫人是否明知並假借其地位介入太百經營權之爭,指使或教唆政府官員協助有意角逐經營權的任何一方,占得優勢或先機,且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根據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看來,似乎很難認定第一夫人有意介入太百經營權之爭,且沒有具公務員身分的政府官員涉入,第一夫人也沒有教唆任何公務員涉案,自然無法引用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有關「身分犯」的學理,將第一夫人列為「共同實行」的共同正犯。
第一夫人不管是「直接」或「間接」,總是收了他人「有所求」的百貨公司禮券,還拿來消費,在人格操守上顯然是有某種程度的瑕疵,畢竟連平民百姓的行為準則,都不能無緣無故接受別人送的東西,何況是第一夫人,即使第一夫人在此案能「全身而退」,但在個人私德方面,已不足以為全國人民表率,更甭提留下「母儀天下」美譽。
此案檢方雖已偵結,但移送管轄的地方法院後,儘管法官受限於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原則,不得就未經起訴的犯罪審判,但萬一在審理其他被告期間,法官發現第一夫人確有犯罪證據和嫌疑,還是可依職權向檢方舉發,由檢方再行調查或追加起訴,所以一開始沒有起訴之人,並不表示就保證沒事。
因此,期盼承審的合議庭法官們,能秉持毋枉毋縱的精神,對全案的證據和檢方起訴書內容詳加審理,不要應付了事,才能對得起全民。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