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某投顧公司女員工,不滿公司因其與同事結婚,要求主動離職不成,竟以「工作不能勝任」為由資遣,向市勞工局投訴。
勞工局調查後發現,該公司禁止辦公室戀情,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不得以結婚作為解雇理由」,開罰十萬元。
職場上,多數勞工處於弱勢一方,常受制於公司隱藏性的不合理規定,敢怒不敢言。女員工不平則鳴舉發,獲勞工局祭出首宗「結婚懲罰條款」處罰案例,值得肯定。
同事譜出辦公室戀情、結婚,應是人之常「情」,公司無正當理由禁止,有違人性。其次,公司禁止理由,無非是怕影響員工工作情緒、效率及公司營運。
事實上,強硬禁止,效果適得其反。以本件為例,女員工與同事私底下發展戀情,感情無法自然表現於外,壓抑內心喜怒哀樂,反會影響工作心情。
但兩者戀愛結婚,能夠繼續在公司任職,受到同事祝福,且能隨時得以見聞配偶生活狀況,互相關心照顧,必能心無旁騖,專心於工作,對公司而言,應是利多於弊。
結婚懲罰條款,既然不合情、不合理,應當加重罰則,讓歧視兩性平等的業者,知所警惕。亞秀(台北市/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