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一個多月,苗栗張姓女子的手機,接到不出聲來電,不堪其擾。警方根據通聯紀錄,查出是林姓男子所為,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法官裁定不罰。
法官認為,社維法「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處罰規定,指用言語或行動,藉特定事端擾及安寧秩序,超過一般社會大眾可容許的合理範圍。張女是個人用手機,並非住宅電話,對方打電話不出聲,雖屬不當,但不符藉端滋擾構成要件。
這樣的裁定,將法令綁手綁腳的限縮解釋,大有疑義,恐與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大相逕庭。
首先,故意針對特定人,連續打電話而不出聲,明顯會讓人膽顫心驚,或增加生活不安,其主觀上有擾亂他人安寧生活的意思,當然就是無事生非的「藉端」意圖。
所謂住宅,除固定建築物及附屬設備外,其主要組成元素,當屬有高度自由意識,及依不同感受表現喜怒哀樂的「人」,況藉端滋擾住宅的最後受害者也是「人」,人受保護的位階,應不亞於住宅。
筆者認為,打電話故意不出聲的行為,社會上所在多有,如果法院裁定「不罰」成為慣例,對於被害人保護顯然不夠周到,居心不良的行為人更可能有恃無恐「狂打」。
如認為法令規定確有疏漏,或適用上產生歧異見解,主管機關應盡速修訂相關法令規範,供法院審理時參考,才不至於讓無辜的被害人「求救無門」。
竹寶(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