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阿純嫂一家人,決定不再讓劉老先生繼續洗腎,也不希望給予升壓劑,並明確表示一旦劉老先生的血壓下降,就要留最後一口氣帶回家。
幾小時後,劉老先生出現血壓下降的跡象,一家人趕緊叫救護車,載著老先生回家,等到沒有呼吸心跳後,才把一直被插在劉老先生氣管裡面的管子拔除。
「怎樣才能預防這種事情再發生呢?你看到最後,還不是回家過世,還不是要找相關單位相驗?卻讓老先生的善終,被延後一個星期。」護理師小如問。
「要讓社會大眾知道,對於在家裡自然往生的病人,其實開立死亡證明書並不複雜,也不困難。隨便上網路查一查,都可得知標準流程。」
「若是不知道如何上網的人,就像阿純嫂,那要怎麼辦呢?」
「只要找當地的鄰里長,幫忙聯絡相關單位的人來相驗,一般都會獲得有效協助。」
註:根據我國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民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病人非於醫院內、或非於就診轉診途中死亡,即凡屬離院或院外,將無法取得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此時需由歿者所在地之當地村里長,會同所在地衛生所「行政相驗」後辦理,或是由檢察官「司法相驗」遺體後,始能開具並掣給「死亡證明書」。同時家屬僅得向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以裨相關單位掣給「死亡證明書」參考。
而醫療法第七十六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故醫院、診所不得拒絕開立死亡證明書。病人非前二項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衛生所依前項規定檢驗屍體,得商洽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摘要或診斷書參考,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情形,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下)
(作者為醫學博士、中山醫大附設醫院神經內科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