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平鎮某社區梁姓男子,常在社區喝酒咆哮、大吼大叫、破壞鄰居門窗、在家縱火、恐嚇住戶,社區召開所有權人會議,二六八戶有九成三贊成把他「趕出去」,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獲准。
多數台灣人居住都市水泥叢林,「左鄰右舍」眾多,講話或從事其他家居生活,音量稍大就可能擾鄰,何況吼叫、毀損及恐嚇等。如為無心之過,尚無可厚非,但出於故意,長期「大小聲」,甚至有危害住戶安全行為,當然不能容忍。
筆者慶幸社區住戶作息正常,生活單純,互相包容和體諒。但常聽許多朋友感嘆「千金買屋萬金買鄰」,部分鄰居常半夜打麻將、高唱卡拉OK、縱容孩子嬉鬧、製造髒亂、破壞公物,令人厭惡,生活大受影響。
筆者認為,住戶行為,客觀上若超過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足以影響或損害多數鄰居精神、健康及生活步調,即應受到約制,這是群體生活的基本規範,任何人均不能以自由,或發洩情緒為藉口,濫用權利。
對於擾鄰行為,仍應以和為貴,先婉言勸導,如執迷不改,不得已才訴請排除。若大家均秉持「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理念,居住環境品質必大幅提升。
曦文(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