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昨新北市一名盲人社工師(台大社研所畢業,國內第一位盲人考上執照的專業社工師)攜導盲犬搭乘公車,上車後卻被一名婦人嫌狗臭,要求盲人社工師與狗下車。
盲人社工師請公車司機報警,沒想到警察來了之後僅表示,雙方要自行協商,還對司機說:「你們要讓狗上來這是你們公司的規定,我們管不著。」
司機嚴正反駁說,這是法令規定(導盲犬可以上高鐵、台鐵、捷運、公車等大眾公共交通工具),最後是一名高中生看不下去,對其他乘客說,自己沒聞到狗臭,並問其他人意見,結果有七人舉手表決,請婦人改搭其他公車,才平息此一紛爭。
此一事件,雖然不少人責罵該名婦人歧視狗,對盲人沒同情心。此一事件更應該檢討的是第一線執法人員警察的態度,以及對法令的不熟悉,竟然說公車要讓導盲犬上車是公司的規定,完全忽略身心障礙條例對導盲犬的保障。
導盲犬經過專業訓練,等同於盲人身體的一部分,所有人可以進出的場所,導盲犬都可以進出。
雖然事後該值勤警員的長官有去電向盲人社工師道歉,不過,我想或許是台灣的導盲犬非常稀少,使得國人普遍將導盲犬當成狗,然而,一般國人可能不了解,執法人員豈可不了解,甚至還知法犯法?
恐怕檢警調在人員培訓或進修課程中應該增加對身心障礙人士相關權益之保障的課程,避免將來再發生警察默許民眾歧視導盲犬,甚至根本不知道導盲犬有進出公共空間的權利。
羅南倫(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