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某主管,兩年前假藉職務之便,安排就讀大學的兒子到市府暑期工讀,一個半月領取二萬多元,但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遭記過、降調非主管職,並罰鍰一百萬元,真是偷雞不著蝕把米,「虧很大」。
該名主管辯稱,當初曾問過同事,工讀不是臨時人員,沒有圖利問題。但既然是支用政府預算對外招募,就應謹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程序原則。況且,該主管所屬單位職缺,係由其科室負責幕僚作業,簽辦指派面試人員、整理成績及錄取名冊。職掌業務主管交付參考名單給面試官,不影響評分或沒有圖利,恐怕難以自圓其說。
眾所周知,目前許多公家機關仍存在「安插工作」的陋規,其態樣不外乎因親屬或好友間的人情關係,金錢或其他利益往來的對價,上級長官或監督單位的壓力,還有最令人痛恨的「賣官」行為。
這些假藉職務上權力,圖謀個人私利的行為,不但嚴重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也損害國家甄選、晉用公務人員或協助公務(例如臨時人員或工讀生),學能兼顧及適才適所的正確性與合法性,大開少數人「方便之門」,卻危害公務機關及全民的利益。
筆者認為,除了全面嚴查各機關不當用人弊端,揪出害群之馬外,政府應盡速修訂相關陽光法案,限縮首長或主管用人權限,強化有效監督、管理的配套措施,並對違法行為加重處罰,才能提升政府機關的公信力。亞秀(台北市/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