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事件頻傳,日前內政部向交通部建議,降低酒測標準,朝向零容忍度目標,累犯者應沒收汽車,藉此降低肇事率。內政部用意良善,但似乎不具威嚇性。
內政部的意見,從酒精濃度超過零點二五毫克,降低門檻到零點一五毫克,希望達到警惕效果。
酒精是麻醉品,除非不去碰觸,否則要控制很難,酒是穿腸毒藥,佛家制定酒戒有其道理,酒後亂性失德,讓人不敢恭維。
喝酒飄然上路,神智混沌不清,一場酒駕,導致許多家庭破碎,有人以數萬元交保,有人判刑過輕。
如「葉少爺」撞毀一個家庭,遭起訴求刑七年,雖是最重刑度,但和民眾觀感仍有相當大的落差。這樣懸殊的結果,在於過失殺人或蓄意殺人的刑責不同。
為防止酒駕,許多國家都有預防措施。如南韓餐廳酒店,設立代客叫車服務,只要客人喝酒,合格的司機就將酒客載回去;因為被警方查獲,商家將接受處分。
日本更嚴格,只要抓到酒駕,供應酒的商家、乘客和勸酒者都要連帶處分,商家和朋友不想被波及,自然想辦法避免。
筆者建議交通部,嚴刑峻罰是不得已,但為了全民生命安全,請盡早修法,將酒駕改以故意殺人定罪量刑,才能殺雞儆猴,否則只是空談。
並請參考各國作法,改變台灣的勸酒文化,處分光賣酒沒刑責的餐廳,徹底切斷酒客的開車管道,才是釜底抽薪之道。
吳一忠( 嘉義縣/自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