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拾遺索酬最多1成

陳忠賢 |20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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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將拾獲遺失物向失主索求報酬上限,從物品價值的十分之三降為十分之一,且不得向低收入戶失主請求報酬,並規定拾得人若未於七天內通知或交存遺失物,不得請求報酬。

過去在路邊或其他場合撿到錢或其他財務,送交警局後,如有遺失者前來認領,拾獲者可向其要求十分之三財務價值的報酬;不過,二年前某女子,因拾得單親貧婦遺失的二萬一千元現金,揚言依法向貧婦索求三成報酬而引發爭議。

為避免類似情事再發生,多名朝野立委聯合提案修法,調降報酬金額上限為百分之十;遺失物者若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者,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

對於為何不刪除請求報酬的條文?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在司法委員會初審時表示,索討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是請求上限,法務部贊成降低索取報酬數額,但不同意刪除條文,否則可能會造成拾得人不願物歸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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