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某位酒測值達零點六毫克、遭檢方依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的機車騎士,卻因通過警方「直線走十公尺後走回原地」等五項測試,獲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無罪;但檢方認為被告的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反應能力大減」卻仍然騎車外出,已符合刑法「抽象危險犯」的處罰精神,對法院的無罪判決不服,將提起上訴。
有鑑於酒醉駕車常造成重大交通案件,對民眾生命與財產危害巨大,我國於刑法增訂「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又稱「醉態駕駛罪」),實施至今,每年遭取締並移送檢察署的人數都達萬人以上,幾乎占依公共危險罪起訴的九成左右,可見國人「喝酒不開車」的認知還是有待加強。
不過,並不是每件依刑法被起訴的酒駕被告,都會被處以重罪,必須入監服刑的大多數是屬情節較重,如酒駕致人死傷合併肇事逃逸,酒駕的累犯,或犯後態度極為不佳,一般的被告多半是罰金刑,或是可以易科罰金的六個月以下短期自由刑。
判定是否違反刑法規定的重點,在於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仍駕駛」,即使沒有肇禍,還是得受罰,關鍵就在於判定「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何在
?為求執法公正,法務部制定呼氣超過零點五五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零點一一的標準值,但是考慮到每個人體質不同,承受酒精濃度的能力有所不同,呼氣測試值只是參考依據之一,如果被告遭取締時提出要求,並且通過警方其他「平衡判斷力」的測試,還是會被認無罪。
但不論如何,筆者還是呼籲大家千萬別心存僥倖,酒醉駕車絕對是沒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