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一位七旬老婦人穿越快車道過馬路,遭重機車騎士撞擊致死,騎士也身受重傷的車禍事故。
老婦人的兒女與騎士互告賠償,法院認定婦人侵犯「路權」,過失較嚴重,判決騎士不用再賠償,婦人兒女則要賠償「肇事者」七十三萬餘元。
老婦人的兒女強烈指責判決違反社會公理。法官認為,行人也應遵守交通規則,不能侵犯別人的路權,判決是依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婦人穿越快車道是肇事主因的鑑定結果,酌定雙方過失責任比例。
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行人穿越道路,在路口一百公尺內,必須使用斑馬線、地下道或天橋等行人穿越設施,道路中央畫設雙黃線、分隔島或快車道,都不能穿越。
違規穿越,不但侵犯汽機車駕駛人路權,須受處罰,萬一因而釀成不幸意外,當然也難以自保。
目前社會仍存在許多錯誤觀念,總認為路上的行人最大,縱使違規,汽機車都應禮讓。如發生車禍意外,大車過失責任絕對大於小車,汽機車過失責任絕對大於行人,撞人者過失責任絕對大於被撞的人。
以致行人只為貪圖一時方便,在快車道閃閃躲躲,強行穿越,阻礙往來車輛正常行進,,造成塞車險況和緊急煞車。
筆者認為,車禍造成傷亡,雖令人遺憾,但釐清過失責任,仍應依據人車使用路權的公平性及正當性,作為實踐法律正義的判斷標準。
這個判決的認事用法,最後如獲得維持並確定,或可作為交通規則教材,警惕用路人妥善行使路權,不能濫用。
竹寶(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