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萱萱今年二十二歲,與同校也同年的男友交往四年,感情穩定。萱萱在大學畢業之際發現自己懷孕,便興奮的告知男友,沒想到自此之後男友就對萱萱不理不睬,更常避不見面,但萱萱仍決定將小孩生下,現在小孩即將滿月,男友表示要帶走小孩,並向萱萱表示,要透過官司爭取,萱萱感到相當無助,想知道她該如何處理?
涂秀蕊律師詳解:
一、非婚生子女,過去俗稱為私生子,法律上稱之為「非由婚姻關係受胎所生之子女」。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法律上當然視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因生父認領或撫育或經強制認領,或生父與生母結婚,始與生父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取得與婚生子女同一身分。
二、案例中,萱萱所生之小孩與萱萱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小孩如經生父認領時,其與生父的關係,也視為婚生子女。小孩的父親於小孩即將滿月時,表示要將小孩帶走,此時應牽涉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人(監護人)問題,如生父與孩子生母萱萱間,對於孩子之監護扶養無法達成一致的協議,生父表示會透過官司將小孩要走時,依現行民法第一○六九條之一規定,應由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原則酌定之。
三、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審酌子女年齡、性別、人數、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者間之感情狀況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原則綜合判斷。
實務上,法院亦會參酌「主要照顧者」、「幼年原則」(或稱「幼兒從母原則」,考量未成年子女尚在襁褓中或年幼,正值最須保護教育之時,由母負責監護,對子女人格之形成或較有利)等等,作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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