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美與阿翔結婚多年,育有一女,美美一直期待能再多生個兒子,但努力多年皆落空,兩人決定收養一個兒子。他們在養子六個月大時收養,如今養子已經二十五歲了,不愛念書亦不工作,常常伸手向美美與阿翔要錢,如不給即會怒罵兩人,並恐嚇將房子燒掉。
多年來美美與阿翔生活在恐懼中,也對養子如此不孝的行為感到難過,現美美與阿翔決定要與養子終止收養關係,但養子拒絕,美美想問她該如何處理?如養子在外有任何不法行為,美美和阿翔需擔負責任嗎?養子是否會繼承其遺產?
秀蕊律師詳解:
一、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者,法律上稱之為收養,亦即於血統上本無親子關係之人之間,法律上擬制其有親子關係。收養關係原則上須由雙方當事人合意,作成書面收養協議,並聲請法院認可。立法採干涉主義,目的在杜絕假藉收養之名,行虐待養子女或賣入娼館淪為娼妓之實,故須由法院進行實質審查認可。於終止收養時,除須雙方當事人合意及書面協議外,亦須經法院認可。如雙方當事人無法合意終止,經由法院判決終止收養者,須具備民法第一○八一條法定終止收養之事由,亦即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第一款)遺棄他方(第二款)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者(第三款)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第四款)。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具備上述事由之一者,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二、案例中,養子不愛念書亦不工作,常常伸手向美美與阿翔要錢,如不給即會怒罵,並恐嚇將房子燒掉,多年來美美與阿翔生活在恐懼中。參照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八十八號判例意旨,「養子動輒與養母爭吵,並惡言相加,肆意辱罵,有背倫常之道」應認為符合虐待、重大侮辱(第一款)或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第四款),構成終止收養之原因。因此,養子雖然拒絕終止收養關係,美美與阿翔可逕向法院請求宣告判決終止收養關係。再者,養子已年滿二十五歲,係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其對外所為行為,原則上由其自行負責,美美和阿翔不需要擔負「法律責任」。惟於未經法院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確定前,如美美或阿翔發生死亡情事時,養子仍得本於其養子身分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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