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未付撫養費 可追討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20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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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雀與前夫在十年前離婚,離婚協議書上載明前夫應按月給予撫養費二萬元,但曉雀只在前幾個月有拿到撫養費,之後前夫就一直拖延付款日期,直至五年前,前夫改了名字也換了戶籍地址,曉雀就再也無法聯絡到前夫,朋友告知曉雀債權有十五年的追溯期限,曉雀想要了解她是否可以要求前夫支付近五年的撫養費?

桂梅君律師詳解:

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故婚姻存續期間,撫養費之債權沒有時效的問題。夫妻離婚後,仍可將生活費透過協議方式約定,如未依協議給付,他方可依該協議起訴及強制執行滿足此生活費債權。

此種債權性質,依民法第一二五條、一二六條規定,消滅時效為五年,因此曉雀至少可以依離婚協議向前夫要求近五年之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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