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生草案通過 須提供勞保、團保、生活津貼

 |20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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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院會昨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明定建教合作機構,應與建教生建立訓練契約,也須提供勞保、團保和生活津貼,不得要求建教生繳納任何訓練費用及保證金,違反規定者,除限期改善,主管機關也可開罰。

教育部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昨天在行政院會通過,行政院發言人楊永明表示,草案將列優先審議的急迫性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有關建教生權益保障,包括建教合作機構義務、建教生生活津貼、建教合作機構積欠生活津貼處理、建教生訓練及休息時間、建教生職業災害補償、建教生準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建教生書面訓練證明等,都納入法律規範。建教合作機構需在建教生受訓前就先繳納保證金給學校,若發生建教合作機構沒有給建教生生活津貼,或以任何理由扣留生活津貼時,由保證金補足。

另外,有關生活津貼、訓練及休息時間、職災補償和歧視行為的問題等,都列入保障範圍。草案中明定建教生一天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兩周受訓時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到翌晨六時內接受訓練。除建教生可周休一日外,也有生理假制度。

若發生爭議時,建教生或建教合作機構可以向建教合作協調會申請協調,發生職災時,建教生也準用勞基法規定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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