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國中小新進教師被迫兼行政職,監察院認為不妥,要求改善。
依現行法令規定,國中小主任(人事、會計除外)及組長(總務處部分組長除外)行政職務,均由校長就校內專任教師聘兼,所以稱為「教師兼行政職」,學校行政主管必須同時扮演業務主管與校長幕僚雙重角色,是學校行政工作的重要推手,而校長考量的人選條件,注重能力與意願。
而目前多數資深教師視「兼行政職」為畏途,已擔任者紛紛求去,究其主因在於學校行政工作繁雜十分忙碌,及校園生態丕變,主管權輕責重十分難為,加上主管加給微薄,與導師費相差不多,況且學校主管多以校長為職涯目標,但校長名額有限,遴選變數頗多,而且主管職務隨時可能異動,並無任期保障,前程未明。
由於行政主管職務乏人問津,只好由年輕及新進教師擔任,可能會產生經驗不足,甚至無法勝任問題,尤其是偏遠地區小型學校,教師流動率高,主管流動率更高,甚至變成行政主管訓練所,學校行政品質堪憂。
過去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意願不高,教育部曾修正教師法,明定「擔任導師」為教師義務之一,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相關配套措施更為重要,於是減少導師授課時數,並於今年國中小教師課所得稅後,將導師費由每月兩千元提高至三千元,並規畫未來增至四千元。
盱衡當前教育生態,將兼行政職入法列為教師義務,應無必要性及可行性,不過,應可參考導師配套措施,增加誘因。
例如,提高行政主管職務加給、減少行政主管教學時數、簡化行政工作、減少報表及評鑑、建立行政主管權責相符機制,及適度延長報考校長資格的主任年資,加重主管年資積分,制定完善的主任甄選培訓任用遷調制度,以提高資深優良教師兼行政職意願,健全學校行政,並提升品質。
劉文通(新北市/前台北縣教育局長)